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與實施犯罪的關系研究
時間:2022-10-07 20:33:05
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與實施犯罪的關系研究
●導言
在中國的社會輿論與法律制度中,青少年犯罪的問題顯然比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的問題更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在2001年我出版的《未成年人法學》一書中,我曾經(jīng)指出,“未成年人為主體的犯罪與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犯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關系密切,忽視任何一個方面都必然影響到對另外一個方向的研究。尤其重要的是,兩類犯罪之間互相轉化,有些未成年人在實施了犯罪以后,被成年犯罪分子利用,成為其他刑事犯罪的受害人;而有些未成年人在成為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以后,由于成年人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受害未成年人轉化為其他犯罪的實施者。所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防止這兩類犯罪的發(fā)生,才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任務。”我也曾經(jīng)以這樣的理念呼吁社會加強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加強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不僅體現(xiàn)著社會的文明程度,也是預防青少年走向犯罪的最有效舉措。但由于法學界對此問題缺乏深入研究,所以導致有些呼吁和觀點顯得單薄。而遺憾的是,盡管我已經(jīng)列出了調查提綱,但由于時間等關系,一直未能進行實證調查。
2004年7月,我到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做訪問學者。期間我專心閱讀了美國有關青少年問題的一些法律、案例和研究報告。其中2002年12月美國青少年司法與犯罪預防辦公室公布的“青少年遭受暴力侵害是其實施暴力犯罪的危險因素”(以下簡稱美國報告)引起了我濃厚的興趣。報告根據(jù)對兩個年齡段、5003名青少年調查得出的一些數(shù)據(jù),最后分析得出了一些重要結論。這些結論對中國充分認識刑事犯罪中受害兒童保護的必要性以及怎樣才能切實預防青少年走向犯罪都有重要啟發(fā)作用。以這樣的調查報告為基礎,我希望重新來探討青少年遭受暴力侵害與實施暴力犯罪之間的關系。希望這種比較研究能夠對于國內正愈發(fā)重視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有所啟發(fā)。
一、美國報告的介紹
1、暴力犯罪實施者與暴力犯罪受害者之間的關系
從理論上說,根據(jù)1978年hindelanggottffedson和garofalo的生活方式暴露理論和19795fcohen和ifelson的日?;顒永碚?,個人成為刑事犯罪受害人的風險取決于其暴露或接近于犯罪人群的程度。因為:(1)犯罪者更經(jīng)常地與其他犯罪者保持聯(lián)系:(2)犯罪者經(jīng)常飲酒或使用非法毒品,從而降低了他們保護自己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能力;(3)考慮到舉報時警察并不一定信任、自己也有其他違法行為等因素,犯罪者受害后更不愿向警察報案。所以犯罪者比非犯罪者更容易成為受害人。下面一組數(shù)據(jù)證明了這一結論:第一年實施 暴力犯罪的青少年中有37%成為暴力受害者,而未實施暴力犯罪的青少年中僅僅有7%成為暴力受害者。前者是后者的5.3倍;在第二年實施暴力犯罪的青少年中有42%成為暴力受害者,而未實施暴力犯罪的青少年中僅僅有7%成為暴力受害者,前者是后者的6倍。這兩個數(shù)據(jù)充分說明實施暴力犯罪的青少年更容易成為暴力的受害者。
第一年成為暴力受害者的青少年中有78%實施暴力犯罪,而未受暴力傷害的青少年中僅有32%實施暴力犯罪,前者是后者的2.4倍。第二年成為暴力受害者的青少年中有66%實施暴力犯罪,而未受暴力傷害的青少年中僅有16%實施暴力犯罪,前者是后者的4倍。這兩個數(shù)據(jù)充分說明遭受暴力侵害的青少年更容易實施暴力犯罪。
2、暴力犯罪實施者與暴力犯罪受害者之間的年度變化
第一年的暴力犯罪實施者,在第二年有44%再次實施暴力犯罪,有28%遭受暴力侵害;而第一年未實施暴力犯罪的青少年,在第二年只有10%實施暴力犯罪,有6%遭受暴力侵害。第一年暴力犯罪實施者與非暴力犯罪實施者在第二年實施暴力犯罪和遭受暴力侵害的比率分別是4.4倍和4.7倍。這個數(shù)據(jù)足以說明:第一年實施暴力犯罪的青少年,在第二年更容易實施暴力犯罪行為,也更容易遭受暴力侵害。
第一年的暴力犯罪受害者,在第二年有52%實施了暴力犯罪,有47%再次遭受暴力侵害;而第一年沒有遭受暴力侵害的青少年,第二年只有17%實施了暴力犯罪,8%遭受暴力侵害。第一年遭受暴力侵害青少年與未遭受暴力侵害青少年在第二年實施暴力犯罪和遭受暴力侵害的比率分別是3倍和6倍。這個數(shù)據(jù)也足以說明:第一年遭受暴力犯罪侵害的青少年,第二年不但更容易實施暴力犯罪,同樣更容易受到暴力侵害。
3、第二年成為暴力犯罪受害者的十大主要影響因素,按所起作用由強到弱排序
(1)第一年受到暴力侵害;
(2)男性;
(3)持續(xù)使用毒品;
(4)新使用毒品;
(5)第一年的暴力犯罪實施者;
(6)壓抑;
(7)持續(xù)飲酒;
(8)在家里容易得到槍支;
(9)身體發(fā)育更快;
(10)花費更多時間與朋友在外活動。
根據(jù)1994年sampson和lauritsen對暴露理論的補充解釋,與流動性很高的人群、復雜性人群和弱勢人群(如貧窮、失業(yè)等)毗鄰而居,也會增加青少年暴露于犯罪者面前的機會,使他們容易成為受害者。
4、第二年成為暴力犯罪實施者的十大主要影響因素,按所起作用由強到弱排序
(1)第一年實施了暴力犯罪;
(2)第一年成為暴力犯罪受害者;
(3)男性;
(4)持續(xù)使用毒品;
(5)新飲酒者;
(6)持續(xù)飲酒者;
(7)新使用毒品:
(8)身體發(fā)育更快:
(9)壓抑;
(10)是否從其他關鍵人員處獲得支持。
5、對策
該項報告從數(shù)據(jù)對比分析中得出四個結論:(1)鑒于特定群體青少年更容易受到侵害,建議保護目標應更多集中于特定群體。如該報告建議美國政策應更多保護長期使用毒品或開始使用毒品、少數(shù)族裔等特定人群。(2)受到暴力侵害的青少年是其進一步受到暴力侵害的信號。(3)受到暴力侵害是其實施暴力犯罪的警示信號。(4)影響青少年實施犯罪或成為犯罪受害者的可預見因素可以使有效的社會干預成為可能。
這種青少年遭受暴力侵害與實施暴力犯罪之間的關系也已經(jīng)被國際社會所承認,聯(lián)合國議會聯(lián)盟與聯(lián)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04年聯(lián)合出版的《兒童保護一議員手冊》一書中明確提出,“在兒童時期被疏忽或暴露于暴力與卷入犯罪之間有著很強的依存關系。心理學家已經(jīng)承認在家庭中接觸暴力將導致兒童自己養(yǎng)成暴力行為模式。美國的一項研究得出結論,虐待或疏忽的經(jīng)歷將使因為犯罪被逮捕的概率增加53%。英國的一項調查顯示,72%的實施了嚴重犯罪的青少年是虐待的受害者?!?nbsp;
二、中國存在的問題以及具體建議
中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勢非常嚴峻,政府對此已經(jīng)高度重視,但對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犯罪,政府顯然重視不夠。“未成年人由于身體單薄,缺乏力氣,社會經(jīng)驗少,不具備較強的辨別能力和思考能力,所以更容易成為刑事犯罪侵害的對象,但遺憾的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以后,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不知道是否已經(jīng)受到刑事傷害,也不知道如何控告、檢舉,所以很多案件成為隱案,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犯罪成為社會忽視的一個角落。”這種忽視的直接后果不但使未成年人權利受到嚴重侵害,也使他們對法律失去信心,更主要的是將激發(fā)他們走向犯罪的道路。由于美國社會背景與中國社會背景存在重大差異,在承認上述報告中青少年實施犯罪與遭受犯罪侵害之間存在相互影響關系的同時,筆者要結合中國國情對除此之外的影響青少年實施犯罪和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因素給以對比思考。如槍支和毒品雖然是影響美國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因素,但不會成為影響中國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因素,至少目前不是這樣。而男性、壓抑、花更多時間與朋友在外活動等導致美國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的因素就對中國青少年權利保護工作有重大啟發(fā)。
同時,雖然上述美國報告沒有提及父母離異和家庭貧窮等因素對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和實施犯罪的影響,但在美國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預防辦公室2003年11月出版的“家庭和社區(qū)是如何影響青少年成為犯罪受害者”的報告中提到的調查數(shù)據(jù)顯示,“在單親家庭生活的青少年,受到陌生人和非陌生人暴力侵害的危險都高出生活在雙親家庭青少年的50%以上,”并認為,“家庭收入與危險因素沒有直接關系?!钡袊煌?,在中國,70%左右的青少年犯罪是盜竊、搶劫等財產(chǎn)型犯罪。所以,筆者認為,中國在預防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和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犯罪傷害方面都應高度關注家庭離異和家庭貧窮兩個因素,對貧窮家庭進行物質救濟、保障貧窮家庭子女得以接受教育、建立有效的流浪兒童救助制度等就成為我國重要的應對措施。
另外,為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預防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筆者在司法制度層面提出以下建議:
1、建立獨立于成年人司陸制度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雖然中國目前還幾乎沒有可能以單獨立法的形式來確定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完全可以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為契機,單獨規(guī)定一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核心框架內容,以有效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減少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概率。具體建議如下:
(1)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受害報案機制
根據(jù)中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公安機關并不是接到報案或舉報后立即立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倍F(xiàn)實情況是,由于涉及到案件偵破率,所以有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以后并不及時立案,而是先要求報案人提供有關證據(jù)或者破案線索?!?#12288;
但問題是,對于未成年人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由于侵害者大都是成年人,如性侵害案件,侵害人往往是親屬或老師,證據(jù)非常容易被毀壞。在這些案件中,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提供證據(jù)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建議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接到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的報案或舉報后,就應當立即立案,進入刑事偵查程序,不能再以缺乏證據(jù)為由拒絕立案。
(2)應當規(guī)定公民和組織尤其是特定職業(yè)者的強制舉報義務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對法律以及社會規(guī)則缺乏了解,所以很多未成年人即使受到侵害也很少直接去向司法機關報案。1962年美國確定了對受虐兒童綜合癥判斷,這一判斷促使法律要求心理工作者必須向授權機構和司法部門匯報可能的兒童受虐案件。到1967年,幾乎所有州都通過立法規(guī)定了這種強制報告制度,強制報告主體也擴展到包括教師和社工。對于有匯報義務而沒有匯報可疑虐待等案件的人,根據(jù)不同州的法律,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我國法律也應當規(guī)定這種強制報告制度?,F(xiàn)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實際為這種制度奠定了基礎,只是由于立法技術等因素導致其不可操作而已。該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币簿褪钦f這一法律規(guī)定確定了政黨、國家機關、企業(yè)等各種社會組織和成年公民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方面的法定義務。缺陷是沒有規(guī)定相關組織或個人檢舉或控告的義務以及沒有規(guī)定不履行義務時的法律責任,這就導致這種法律理念類似于一種道德理念,無法象法律那樣發(fā)揮有效作用。
所以建議將上述法律修改為:“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有義務向有關部門舉報、檢舉?!边@種修改的理由是:對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應當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應當是一種權利,否則勸阻或制止的組織和個人可能面臨侵權之法律后果。但是對于檢舉或舉報來說,就不應當再是權利了,因為對于權利享有者來說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比如勸阻和制止,對公安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就是義務,必須承擔,而對普通公民來說可以視而不見,這雖然違背社會公德,但是不違反法律。而對于舉報和檢舉,應當規(guī)定為每個組織和個人的義務,當大家發(fā)現(xiàn)有未成年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不勸阻或制止,那是他們的權利,但是必須檢舉或舉報,這應當規(guī)定為義務。
或者退一步,如果考慮范圍過寬、缺乏可操作性等因素,不能將舉報、檢舉明確規(guī)定為所有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義務,那么為了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有利保護,法律至少應該規(guī)定:對于幼兒園、學校、醫(yī)院這些與未成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單位在發(fā)現(xiàn)孩子受到傷害時,負有向司法機關舉報的法定義務,同時法律應當規(guī)定違反者的相關法律責任。
(3)應該將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虐待罪由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
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虐待、遺棄案件,告訴的才處理。虐待只有導致未成年人重傷、死亡時,才應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主動追究。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弱勢地位以及受親情等因素的影響,這一法律規(guī)定使絕大多數(shù)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虐待犯罪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應該盡快修改這一法律規(guī)定,確定虐待案件為公安機關直接偵查的案件范圍。
(4)保障被害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時,不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都應該采取不公開的方式,以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性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即使如此,通過司法實踐,我們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性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在第一次侵害未成年人以后很長一段時間才會案發(fā)。比如,在偵查階段,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能當眾詢問或者帶走受害未成年人,不能對外公開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以及其它足以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在審判階段,法院應該不公開審理并不公開宣判,只有在受害未成年人以及其家長申請時才可以公開審理或者公開宣判。
(5)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
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侵害后,身心往往都受到傷害,如恐懼、噩夢、心悸、自卑等。如果受到多次詳細的詢問,那無異于受到重復傷害。對此,應該在刑事司法制度上給以特殊的保障,以避免他們受到二次或多次侵害。基于這種認識,筆者認為:1、如果被害未成年人希望法定代理人在場,司法人員應該允許其法定代理人在場;2、一般情況下可以不讓未成年人到庭與犯罪者對峙,對于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可以讓社會工作者、律師、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當然,如果案情需要未成年被害人必須到庭作證,則可以要求被告人暫時離開法庭,以免未成年人受到驚嚇,不敢陳述并再次受到傷害。對于未成年性被害人,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絕對不應到法庭接受訊問,如果必須出庭,那么被告人必須離開法庭,14